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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20-03-21
文章作者:记账报税
摘要:
针对我国驰名商标保护的现状和国际上的最新发展,国务院领导同志曾多次就我国的驰名商标保护工作做出批示,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知识产权专家、学者强烈要求制定驰名商标认定及保护的法律规范,并尽快颁布施行.在此情
  针对我国驰名商标保护的现状和国际上的最新发展,国务院领导同志曾多次就我国的驰名商标保护工作做出批示,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知识产权专家、学者强烈要求制定驰名商标认定及保护的法律规范,并尽快颁布施行.在此情况下,为了规范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工作,切实加强对驰名商标所有人合法权益的保护,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从94年开始制定有关驰名商标保护规章的调研和起草工作.经过2年多的努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1996年8月14日以第56号局令的形式发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使驰名商标的保护进入了法制化的轨道.该规定主要有以下一些内容:
  (1)关于驰名商标的含义,该规定第2条规定,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规定了只有注册的驰名商标才属于本规定的调整范围.
  (2)关于驰名商标的认定机关,该规定第3条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负责驰名商标的认定与管理工作.
  (3)关于驰名商标的认定方式,该规定第4条规定,商标注册人请求保护其驰名商标权益的,应当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提出认定驰名商标的申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可以根据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的需要认定驰名商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的驰名商标,认定时间未超过三年的,不需要重新提出认定申请.
  (4)关于驰名商标的保护,该规定第8条规定,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且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从而构成《商标法》第8条第(9)项所述不良影响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驳回其注册申请;申请人不服的,可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已经注册的,自注册之日起五年内,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请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撤销,但恶意注册的不受时间限制.第9条规定,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使用在非类似的商品上,且会暗示该商品与驰名商标注册人存在某种联系,从而可能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制止.第10条规定,自驰名商标认定之日起,他人将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核准登记;已经登记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撤销.从而将驰名商标的保护扩大到非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以及企业名称上.可见,虽然当时我国不是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但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已经达到了TRPS协议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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