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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单车成为市民出行新宠,巨额押金到底该不该

发布时间:2019-10-12
文章作者:xfsw.com
摘要:
悟空单车和3Vbike宣布停运后,江苏南京的町町共享单车倒闭,全体员工居然"跑路"了,用户押金退还成问题.共享单车,作为一种互联网时代衍生出的新的交通形式,在2016年下半年火爆全国,越来越多是市民选择环保健康的单车出行.其商业
  悟空单车和3Vbike宣布停运后,江苏南京的町町共享单车倒闭,全体员工居然"跑路"了,用户押金退还成问题.共享单车,作为一种互联网时代衍生出的新的交通形式,在2016年下半年火爆全国,越来越多是市民选择环保健康的单车出行.其商业模式及给消费者带来的出行便利性也成为了全民热议的话题.其中,要以共享单车的盈利模式最被关注,共享单车的"押金"是否涉及税务问题?到底该不该对共享单车"押金"征税?
  目前,摩拜单车押金299元,ofo小黄车押金99元.根据ofo公布的数据,其用户量已达3000万,摩拜单车官方数据表明,其用户量在去年底已超千万,以此用户量粗略估算,两家公司仅押金存量就达到近30亿元.
  押金是共享单车的主要盈利模式,押金的收取形式有两种:
  第一种:运营方在用户实际用车环节采取"即租即押、即还即退"的方式收取押金,按目前的政策这一押金是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当然,也不会存在押金征税的情况.
  第二种:运营方在用户注册的时候收取押金,这也是共享单车收取押金的主要形式.按单纯的押金来算这一部分同样不需要征收增值税.
  税收法规显示,租金征税、押金不征税运营方向用户收取的资金由租金和押金两部分组成,税收对待是不一样的.租金适用现代服务-经营租赁-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增值税税率为17%.而向用户收取押金除特殊情形外不认定为增值税应税业务.押金要退还用户,在运营方不体现为"销售收入",而是挂往来账,作为负债处理.
  针对共享单车的第一种收取方式,"押金"还是"押金",没有变质,企业所得税以及增值税与之都无法挂钩.但第二种押金收取方式则有很大不同,近期有一种观点认为:注册用户时收取的押金不能单纯的作为押金来看,更应该作为入会费来算.若真如此,那共享单车押金的税务问题就需重新考量.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包括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配额、经营权(包括特许经营权、连锁经营权、其他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会员权、席位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域名、名称权、肖像权、冠名权、转会费等."因而,运营方在注册用户时收取的"押金",应该按销售无形资产确认进行申报纳税,征收6%的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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